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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6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孙景强与姜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强,姜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424号原告:孙景强,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姜曼,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强诉被告姜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景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景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景强负担。审判员  孟祥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裴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