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海军、朱二旦与苏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军,朱二旦,苏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02民初2126号原告朱海军,又名朱军,男。原告朱二旦,男。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生,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翠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内蒙古法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海军、朱二旦与被告苏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海军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生,被告苏翠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海军、朱二旦因被告苏翠莲的丈夫王爱国未返还其借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苏翠莲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苏翠莲与王爱国系夫妻关系,王爱国于2015年12月16日去世。原告朱海军、朱二旦提供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朱海军现金伍万元、朱二旦现金伍万元,利息2分,王爱国,2015.3.20”。同时原告朱海军、朱二旦提供王树清于2010年7月1日向刘卫出具的收条及证明各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刘卫买地补充款10000元,王树清,2010.7.1号”,证明内容为:“王文德、王晓春、王志国同意施工,无纠纷、无矛盾,王树清,2010.7.1号,同意社内的意见,魏权根,治安村,2010.7.1”。原告朱海军、朱二旦称该借条是王爱国出具,收条及证明中的王树清是王爱国的小名,提供王爱国的居民健身卡一张予以证明,并称王树清的签名与借条中王爱国的签名均是出自王爱国一人笔迹,该债务发生在被告苏翠莲与王爱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被告苏翠莲承担。被告苏翠莲不认可借条上王爱国签名是王爱国本人所为,对王爱国与原告朱海军、朱二旦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不知情,无法辨认借条中王爱国的签名及纳印,亦不认可原告朱海军、朱二旦提供的收条、证明及居民健身卡,称王爱国的小名并不叫王树清,而叫王树森,亦无法确认王树清的签名就是王爱国所书写。经查,王爱国的居民健身卡并未载明王爱国又叫王树清,后本院对刘卫、魏权根进行了调查,刘卫证实王树清书写的收条与证明均是向其出具,且王树清就是王爱国,是王爱国的小名,魏权根亦证实王爱国与王树清系同一人,王爱国的小名就是王树清,但其不清楚王树清出具的证明是否是王树清本人书写。原被告双方对该两份法院调查笔录均无异议。因此,本院认定,王爱国与王树清系同一人,王爱国又叫王树清。鉴于被告苏翠莲对原告朱海军、朱二旦提供的借条、收条、证明均不予认可,原告朱海军、朱二旦提出鉴定申请,要求鉴定王树清书写的收条、证明与王爱国书写的借条是否为同一人所写,本院将该申请委托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巴彦淖尔市羽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巴彦淖尔市羽禾司法鉴定所作出退案说明,由于检材署名“王爱国,”而样本署名“王树清”,不具备文件鉴定的比对检验条件,多次通知原告朱海军、朱二旦提供具备条件的样本材料未果,故将此案退回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法院又作出退案函,将鉴定退回我院。原被告双方对退案函与退案说明均无异议。综上,原告朱海军、朱二旦主张王爱国向其借款并向其出具了借条,要求被告苏翠莲承担责任,因被告苏翠莲对其提供的借条不认可,原告朱海军、朱二旦虽提供了王树清本人书写的收条与证明,王树清与王爱国虽同为一人,但原告朱海军、朱二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条是由王爱国本人书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朱海军、朱二旦的主张证据不足,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海军、朱二旦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朱海军、朱二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利文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屈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曲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