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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955号原告马某甲,男,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康乐县。被告马某乙,女,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康乐县。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农历10月19日双方举办结婚仪式,并于2011年2月25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因双方关系一般,生育张子马某丙,现年5岁,次子马某丁,现年4岁,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购置任何财产,因琐事矛盾不断发生,被告回娘家居住,我去叫时她要求离婚。现请求:1、与被告离婚;2、孩子由我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口头辩称同意离婚,孩子原告抚养也同意。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某乙同意与原告马某甲离婚;二、婚生长子马某丙、次子马某丁由原告马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其它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学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继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