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林云山与曹细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云山,曹细平,廖国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2023号申请人:林云山,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油市镇高冲村五组。被申请人:曹细平,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湘阴渡堡口村气台岭组。被申请人:廖国珠,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曹细平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云山与被申请人曹细平、廖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曹细平、廖国珠转移财产,申请人林云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曹细平、廖国珠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林云山现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为了保障案件将来裁判的执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曹细平、廖国珠在银行的存款110000元或相当于此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世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 素 兰法 官 寄语: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请把保全情况在审理过程当中告知主审法官,在执行过程当中告知执行案件承办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