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国秀张万连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秀,张万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终15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秀,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再于2016年3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万连,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经常居住地四川省宜宾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国秀、张万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渝0119刑初2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万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李国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国秀,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国秀表示服从判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对上诉人李国秀和原审被告人张万连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国秀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秀撤回上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9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明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