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谭昌平与唐娟、潘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昌平,潘俊,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517号申请人谭昌平,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潘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唐娟,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谭昌平与被申请人潘俊、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谭昌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俊,唐娟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6)渝0106民初1087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被申请人潘俊,唐娟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俊,唐娟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谭昌平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永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