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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官秀芳与武功县游凤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秀芳,武功县游凤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28号申请执行人官秀芳,女。被执行人武功县游凤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谭柱国,该镇镇长。本院受理官秀芳申请执行武功县游凤镇人民政府(2016)陕0431民初102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030.68元及利息、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方连本带息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000元案件了结,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3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