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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邹露与长沙市湘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露,长沙市湘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713号原告:邹露,男,汉族,1988年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长沙市湘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村瓦屋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朱礼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露诉被告长沙市湘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邹露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湘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露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露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湘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长沙市湘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曹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