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董秋芳与纪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秋芳,纪保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658号原告:董秋芳,女,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军,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保强,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寿光市化龙镇板桥村***号,现住寿光市。原告董秋芳与被告纪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董秋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秋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董秋芳负担。审判员 郝廷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