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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董秋芳与纪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秋芳,纪保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658号原告:董秋芳,女,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军,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保强,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寿光市化龙镇板桥村***号,现住寿光市。原告董秋芳与被告纪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董秋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秋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董秋芳负担。审判员  郝廷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