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7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7832冒晓祥与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冒晓祥,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832号原告:冒晓祥,男,198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秦西村16组(幸余路88号)。法定代表人沈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冒晓祥与被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冒晓祥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冒晓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冒晓祥撤回对被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5元,由原告冒晓祥负担。审 判 员 金 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沈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