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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0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环渤海华邦物流有限公司与曾真珠、梁春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环渤海华邦物流有限公司,曾真珠,梁春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174号原告:天津市环渤海华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何晓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羽,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啸风,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真珠,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梁春风,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市环渤海华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真珠、梁春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环渤海华邦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环渤海华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20元,减半收取37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桂华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