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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红中、刘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红中,刘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被执行人:张红中,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刘倩,女,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执行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红中、刘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377122.07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