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广汉市三鑫车辆租赁信息服务部与罗维恒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维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031号原告广汉市三鑫车辆租赁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广汉市中山大道南段67幢。。被告罗维恒,男,1965年8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三鑫车辆租赁信息服务部与被告罗维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广汉市三鑫车辆租赁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35元,由原告广汉市三鑫车辆租赁信息服务部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林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小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