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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马亚军与天津市天海海员服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亚军,天津市天海海员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541号原告:马亚军,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告:天津市天海海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号。原告马亚军与被告天津市天海海员服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马亚军于2017年7月2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马亚军于8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元,由原告马亚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裴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