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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5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家宜与武汉市爱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大药房店、武汉市爱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宜,武汉市爱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大药房店,武汉市爱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362号原告:何家宜,男,199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武汉市爱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大药房店,住所地为洪山区。负责人:甘辉军,系该店店长。被告:武汉市爱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洪山区。法定代表人:郭宏武,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家宜与被告武汉市爱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大药房店、武汉市爱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家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家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家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家宜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佳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