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小渭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3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小渭,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住衢州市衢江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小渭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呈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小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小渭与徐某2系邻居关系。2016年9月7日上午,徐小渭发现徐某2在两家房屋中间小弄堂内埋排污管道,徐小渭认为徐某2未与其家商量,随即拿一把锄头去挖徐某2家的排水管,其母亲舒某2即予以阻拦。此时,徐某2、舒某1夫妻闻讯出来,双方在现场发生争吵。随后徐小渭放掉锄头,又捡了块砖头去打排水管,徐某2、舒某1夫妻与徐小渭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舒某1的左小腿处被徐小渭踢伤。经鉴定:舒某1外伤致舒某1左腓骨头骨折,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徐小渭主动投案。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小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小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鉴于被告人徐小渭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徐小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小渭与徐某2系邻居关系。2016年9月7日上午,徐小渭发现徐某2在两家房屋中间小弄堂内埋排污管道,徐小渭认为徐某2未与其家商量,随即拿一把锄头去挖徐某2家的排水管,其母亲舒某2予以阻拦。此时,徐某2、舒某1夫妻闻讯出来,双方在现场发生争吵。随后徐小渭放掉锄头,又捡了块砖头去打排水管,徐某2、舒某1夫妻与徐小渭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舒某1的左小腿处被徐小渭踢伤。经鉴定,舒某1外伤致左腓骨头骨折,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徐小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舒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徐小渭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由徐小渭一次性支付舒某1有医疗、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舒某1对徐小渭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小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就医材料、发票等,证人徐某2、舒某2、徐某1、徐某3、徐某1的证言,被害人舒某1的陈述,被告人徐小渭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勘查笔录及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渭遇事不冷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小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相邻纠纷引发,被告人徐小渭系初犯,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小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 琳人民陪审员 张志诚人民陪审员 谢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罗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