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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林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杨建忠,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林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630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被告:杨建忠,男,汉族,1969年05月10日生,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林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丁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忠、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林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虞增鑫独任审判。因被告杨建忠、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林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海东审 判 员  虞增鑫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鹏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