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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伟琮、宋绍宁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琮,宋绍宁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绍宁。���诉人王伟琮因共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9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伟琮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求是分割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637号的房屋。本案系共有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故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