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辖终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伟中与浏阳市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浏阳市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王伟中,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行政中心西北角商会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赖立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中,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金碧路102号铺。法定代表人:许火健。上诉人浏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伟中、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民初3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浏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起因是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没有妥善解决与原告王伟中之间的纠纷,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为本案的唯一被告。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本案由该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及符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王伟中与上诉人无任何法律关系,上诉人根本不应成为本案被告,追加上诉人为被告属于滥用诉权。故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民初320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中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南省,故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不是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 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