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孟斌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241号罪犯孟斌,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陕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湖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孟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6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三少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3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对孟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孟斌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盗窃罪。2009年5月至12月,孟斌伙同他人分别窜至陕县、三门峡市等地盗窃作案10次,盗窃下水管道、摩托车等物品共计价值68238元。二、抢劫罪。2009年12月10日,孟斌伙同他人驾车到三门峡市将被害人谢某劫持至黄河湿地附近,采用言语威胁、持刀威胁等方式获得被害人银行卡及密码,取走11000元现金,赃款平分挥霍。案发后该伙人共赔偿受害人8692元,孟斌赔偿3200元。该犯有自首情节。罪犯孟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6月、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7月、12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四次、优秀三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孟斌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