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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世才诉李世万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才,李世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924号原告:李世才,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波,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国,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万,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世才与被告李世万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以原告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2934元,减半收取计11467元,由原告李世才负担。审 判 长  赵永刚审 判 员  王致谢人民陪审员  董天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伍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