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谭小波与董华昌、四川驰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小波,董华昌,四川驰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298号申请执行人:谭小波,男,汉族,1954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利民街**号。被执行人:董华昌,男,汉族,1955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广兴镇猫儿坝村*组**号。被执行人:四川驰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25号。法定代表人:陈凤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谭小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绵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董华昌、四川驰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两被执行人均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期内向申请执行人谭小波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华昌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驰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0元。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云锋书 记 员 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