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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阳支行与马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阳支行,马某,杨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2534号原告: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阳支行。负责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支行行长。被告:马某。被告:杨某。原告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阳支行诉被告马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阳支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3元,减半收取1507元,由原告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阳支行承担。审判员张军海二○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白莉书记员朱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