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369号原告:王某。身份证号:××。被告:辛某。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夏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