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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欧阳艳、欧阳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艳,欧阳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2执80号申请执行人欧阳艳,女,汉族,上栗县人,住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欧阳李,男,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本院在执行欧阳艳,住所地萍乡市上栗县。欧阳艳与被执行人欧阳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欧阳李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谢启明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