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9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松苗,刘昭霞,汪志良,谢红莲,汪怀宇,张志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9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东山村。法定代表人:汪志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堂镇建设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松苗,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松苗,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刘昭霞,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汪志良,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谢红莲,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汪怀宇,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张志翠,女,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申��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松苗、刘昭霞、汪志良、谢红莲、汪怀宇、张志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828执9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