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苏志安、赵庆元、赵强、鲁宝安与被告于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安,赵庆元,赵强,鲁宝安,于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3627号 原告:苏志安,男。 原告:赵庆元,男。 原告:赵强,男。 原告:鲁宝安,男。 被告:于波,男,48岁。 原告苏志安、赵庆元、赵强、鲁宝安与被告于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苏志安、赵庆元、赵强、鲁宝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志安、赵庆元、赵强、鲁宝安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苏志安、赵庆元、赵强、鲁宝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苏志安、赵庆元、赵强、鲁宝安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