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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5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唐玉芬与梁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芬,梁安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578号之二原告:唐玉芬,女,195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梁安玉,男,195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泽福,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玉芬与被告梁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唐玉芬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玉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唐玉芬已预交),由唐玉芬负担。审 判 长  沈金锋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