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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阮学峰与胡有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学峰,胡有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814号原告:阮学峰,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胡有恒,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阮学峰与被告胡有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阮学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有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学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学峰撤回对被告胡有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阮学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