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7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正沐与上海志钢模具厂、施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沐,上海志钢模具厂,施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885号原告:郭正沐,男,196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琳,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彪,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志钢模具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投资人:施惠。被告:施惠,男,1951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郭正沐与被告上海志钢模具厂、施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利审 判 员  惠 蕙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若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