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胡建勋与李金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699号原告:胡建勋,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打工,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康南路塞上水乡1-4-101。被告:李金荣,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红领喜来18-1-101。原告胡建勋与被告李金荣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胡建勋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建勋负担。审判员 吕尉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