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章华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章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住所地:抚州市赣东大道996号。法定代表人:刘瑞明,行长。被执行人:章华军,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临抚州市宜黄县人,住抚州市宜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章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章华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又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应执行的债权本金159500.95元及利息,未执行的债权本金159500.9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饶绍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