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上街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勇、杨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上街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异30号案外人:王朝阳,女,汉族,1968年12月9日生。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杰,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勇,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生。被执行人:杨志勇,男,汉族,1979年1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郑州市上街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勇、杨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朝阳于2017年6月19日对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710号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朝阳称,2016年6月9日下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强制执行开户名为马勇,卡号为6217XXXX8689的银行卡。该卡内的XXX元人民币实际所有人是王朝阳,该笔款项全部是由其名下的招商银行转入马勇的中国银行卡内,有银行的资金流水为证。因其买的是马勇在部队的经济适用房,用这套房子做的贷款,现该房产由于部队的清理整顿暂时无法过户,所以贷款还是以马勇的名义做的,需要以马勇为名开设银行卡支付利息。该银行卡除了名字是马勇的,其他绑定手机、U盾及密码都是王朝阳掌握的。因此,王朝阳请求法院终止对此该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院认为,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在(2016)豫0106执7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的的是马勇名下中国银行卡内的资金,而马勇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扣划、冻结其名下银行卡内资金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案外人王朝阳提出终止执行行为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朝阳提出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杨 建代理审判员 吴锦江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智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