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9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薛建生与周峰、夏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生,周峰,夏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9232号申请执行人:薛建生,男,196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程栋,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峰,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夏亚琴,女,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薛建生与被执行人周峰、夏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薛建生申请,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5)澄滨民初字第016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周峰、夏亚琴应给付薛建生借款190000元、违约金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建生与被执行人周峰经协商于2017年8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周峰、夏亚琴结欠薛建生借款19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合计192150元由周峰、夏亚琴于2017年9月起至2018年4月每月底前归还2000元,自2018年5月起至2018年12月每月底前归还3000元,自2019年1月起每月底前归还10000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上述款项由周峰、夏亚琴汇至薛建生名下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62×××39。如有一期不按期履行,则周峰、夏亚琴承担违约金20000元,薛建生有权按上述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薛建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薛建生以已与被执行人周峰、夏亚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祥审 判 员 黄永进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