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袁秋萍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秋萍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92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秋萍,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许黎,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秋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于2017年7月31日决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秋萍及其辩护人许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江岸区香港路神采飞扬宠物店附近,发现丁莉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的现代牌小汽车可疑,坐在副驾驶的被告人袁秋萍深色慌张,遂将车辆拦下盘查。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袁秋萍持有的放置于该车副驾驶座下的塑料袋装红色片剂1包和塑料袋装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上述物品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16.7克。被告人袁秋萍的辩护人许黎提出两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袁秋萍系坦白;2、被告人袁秋萍系初犯;3、被告人袁秋萍持有毒品的目的是自己吸食。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袁秋萍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袁秋萍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丁莉、金某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照片、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禁毒技检字(2017)第JD607号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袁秋萍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秋萍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秋萍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袁秋萍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秋萍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秋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麒审 判 员 年 凯人民陪审员 朱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祝先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