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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2民初1148号原告:吴某,住天水市。被告:赵某,住陕西省咸阳市。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返还彩礼40000元及金镯子价值66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2月29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未生育。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至夫妻关系不睦,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赵某辩称,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便仓促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不能以合理、有效的方式沟通交流,导致矛盾积深,感情不睦。另2016年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遂状诉到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婚前财产有:55寸PPTV电视机1台、三菱冰箱1台。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有无和好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多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本案审理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对原告要求被告及被告父母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可另行起诉。对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返还婚前财产厨具一套,因未提供厨具具体的品种、数量及价值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被告赵某婚前财产55寸PPTV电视机1台、三菱冰箱1台归赵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被告赵某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