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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辖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正阳钢板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钢板仓工程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正阳钢板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钢板仓工程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聊城正阳钢板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宝龙置业5楼502-503室。法定代表人:赵建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钢板仓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工业园区18号。负责人:袁鸿林,董事长。上诉人山东聊城正阳钢板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钢板仓工程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1358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等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河南省××××区,故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钢板仓工程分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山东聊城正阳钢板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程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