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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行审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被申请人驻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被申请人驻,驻马店南方天中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02行审177号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代均、潘有名,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驻马店南方天中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祥,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周蕾,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南方天中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拒绝履行驻人社监察理决字(2017)第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3日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已送达。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有提起诉讼,又未有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驻人社监察理决字(2017)第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驻人社监察理决字(2017)第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 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