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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财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四平铭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平铭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神州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财保40-2号申请人:四平铭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明,经理。公司住址:四平市经济开发区大路4111号。被申请人:神州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经理。公司住址: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申请人四平铭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神州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神州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的19辆汽车车籍。担保人王玉明、潘树立用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七马路街建新委热电花园小区1号楼3层303室的房屋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百〇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神州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的19辆汽车车籍(详见车辆清单)。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宏审判员 石立军审判员 郝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齐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