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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徐建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徐建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民初5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住所地在南通市城港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8383018516。主要负责人:潘琦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明,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男,该行职员。被告:徐建新,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以下简称“港闸农行”)与被告徐建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闸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建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港闸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建新偿还原告透支本金3491.2元、滞纳金199.98元及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含复利,截止2017年1月31日利息及复利合计376.12元);2.判令被告徐建新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3日,被告徐建新在原告处申请办理贷记卡一张,卡号为62×××46,双方就还款方式及利息、滞纳金计算等内容约定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执行。被告自2016年6月14日起多次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取现,后未能按时还款。截止2017年1月31日,被告徐建新已累计结欠原告透支本金3491.2元、滞纳金199.98元、利息376.12元(含复利),合计4067.3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被告徐建新未到庭应诉,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港闸农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申请表及贷记卡领用合约、贷记卡章程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申办贷记卡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利息、滞纳金计算方式的约定;贷记卡账户交易明细、欠款明细各一份,证明被告开通贷记卡并使用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原件,证据2系原告从其贷记卡管理系统调取,能够证实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信用卡是由银行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账单日时再行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本案中徐建新所办信用卡为贷记卡,即由银行发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行消费后还款。被告徐建新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由其本人履行了必要的申办手续且该信用卡由其本人接收,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合约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徐建新透支消费后,未能按约偿还信用卡欠款,已构成违约,其除应偿还欠款本金外,还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含复利)及滞纳金。原告港闸农行主张被告徐建新立即偿还结欠的透支本金及利息(含复利)、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对被告徐建新结欠本金所计收的利息(含复利),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被告徐建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建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3491.2元、滞纳金199.98元及相应利息(含复利,截至2017年1月31日的利息及复利为376.12元,2017年2月1日起利息及复利以本金349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被告徐建新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徐建新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徐建新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审 判 长  朱陈李代理审判员  苏 冉人民陪审员  徐金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晓霁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风险提示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时向省公共信息系统推送。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主要包含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取得和开发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消费场所、旅游、度假;限制支付高额保险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或予以变更。3.其他限制。限制出境;限制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行业准入限制和企业资质认定;限制参与国有资产交易、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等。三、定罪处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