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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承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733号被执行人:王承全,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祁阳县(太平办事处)大桥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王承全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承全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限期申报财产、交纳罚金,并依法向接受被执行人王承全的湖州监狱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机关督促被执行人王承全申报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交纳。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承全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承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承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峰审判员  黄 博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红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