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执2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林丽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林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2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香源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84503631-2。法定代表人:陶飚。被执行人:林丽明,女,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平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丽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874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08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92.02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567.38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在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丽明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5935.41元,已由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8年4月12日)并扣划,扣除本案受理费3118.5元及执行费567.38元,剩余2249.53元执行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于2017年7月1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随后,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本案属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符合终本条件,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仍然保留恢复执行的权利。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25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