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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潘守信诉乾安县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守信,乾安县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23行初10号原告潘守信,男,193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职业,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0723412843477。法定代表人孙爱国,主任。原告潘守信诉被告乾安县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房屋登记一案,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德建家园小区2号楼与3号楼之间有两个车库,系开发商王占武给其的回迁房屋,因该车库与3号楼属同一建筑,至今未验收合格,无法办理产权登记。2016年1月14日被告在明知争议车库没有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为案外人李恒办理了两车库的产权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颁发的吉房权证乾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本院认为,乾安县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现已不具有房屋登记职责,房屋登记职责已由乾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被告应为乾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已于2017年8月9日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守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艳华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人民陪审员  张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