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三穗县信达易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政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穗县信达易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罗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三穗县信达易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三穗县。法定代表人:田发清,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进,该公司业务主管。被执行人:罗政刚,男性,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三穗县八弓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穗县信达易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政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政刚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已经自动履行了偿还申请人欠款108725元,缴纳了该案执行费1531元,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木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