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4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段练与贾继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练,贾继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832号原告:段练。被告:贾继姝。原告段练与被告贾继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段练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练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段练负担。审判员 牟长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