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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4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段练与贾继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练,贾继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832号原告:段练。被告:贾继姝。原告段练与被告贾继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段练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练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段练负担。审判员  牟长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