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孝飞与赤壁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孝飞,赤壁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杨孝飞,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透堡镇陇柄村。被执行人:赤壁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赤壁市三国文化公园113号。本院在执行杨孝飞与赤壁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赤壁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赤壁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 华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