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郑少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少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553号罪犯郑少钢。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揭榕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少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少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郑少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罪犯郑少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6年1月、7月、2017年3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少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少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