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郑会杰与谷丰、谷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会杰,谷丰,谷明刚,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767号原告:郑会杰,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谷丰,男,199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谷明刚,男,1974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址,郑州郑东新区金水区东路85号(雅宝东方国际广场)3号楼11层。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10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4212659F(1-1)。负责人:蔡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郑玉纯(实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会杰诉被告谷丰、谷明刚、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会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会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会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会杰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姬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