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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岳超与王诗白、张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超,王诗白,张青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995号原告岳超,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苏素玲,女,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王诗白,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张青青,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超诉被告王诗白、张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岳超负担。审判员  苏挺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燕萍速录员  李青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