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岳超与王诗白、张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超,王诗白,张青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995号原告岳超,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苏素玲,女,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王诗白,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张青青,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超诉被告王诗白、张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岳超负担。审判员 苏挺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燕萍速录员 李青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