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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王怀忠、姜长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怀忠,姜长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3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怀忠,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扶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长义,男,汉族,1954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年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杰,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上诉人王怀忠因与被上诉人姜长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怀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怀忠撤回上诉处理。扶沟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怀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智卫东审判员  曹春萍审判员  何琼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秋洁 来自: